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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江苏坤**限公司、大丰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原审被告大丰市**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江苏坤**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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