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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赣榆**发公司、赣榆县**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赣榆**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司)、一审被告赣榆县**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民终字第0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孙**与房**司签订的合同仅为主体工程,而卫生间、厨房的瓷砖、地板砖的粘贴属于装饰工程,房**司要求孙**负责卫生间、厨房的瓷砖、地板砖的粘贴,不符合建筑行业习惯。2.孙**应付给案外人韩**的水电材料款86800元,孙**已向房**司出具收条,进行了结算。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水电材料款为88000元与孙**提出已经结算的水电材料款金额不符,进而判决将房**司支付给韩**的水电材料款88000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错误。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房**司与青**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司将其开发的赣榆县青口镇西关路供电小区1、2、3号商住楼建设工程发包给青**公司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水电安装、附属及零星工程。孙**挂靠青**公司进行施工,与房**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第四条承包内容约定: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楼前后七米水泥地坪硬化)(土建、水电安装及附属工程的范围以房**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为准);土建部分不包括卷帘门、分户门、内外墙涂料、塑钢门窗;水电到户,一户一表。发生施工图以外的工程量,施工方应及时通知房**司代表办理现场签证手续。房**司提供的施工图第七项载明:卫生间、厨房墙面瓷砖200×300,满贴至2.6米。根据上述《补充协议》及施工图,卫生间、厨房墙面瓷砖粘贴在孙**的承包建设的范围,应当由孙**负责施工,但孙**未按照施工图对卫生间、厨房墙面粘贴瓷砖,该部分工程价款经鉴定为278979.75元,应当从房**司支付给孙**的工程款中扣除,二审判决将该部分工程款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当。

孙**在承建涉案工程期间,结欠案外人韩**的水电材料款88000元,韩**持欠条向一审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由房**司向韩**支付材料款88000元,韩**证明其已收到该款。现孙**提出其欠韩**的材料款86800元与房**司支付的88000元为同一笔欠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提出其欠韩**的材料款,与房**司支付的材料款欠款日期、金额均不一致,故二审判决将该款从总工程款中扣除,亦无不当。

综上,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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