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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盐城市**有限公司、盐城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一审被告盐城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2)盐民终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盐城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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