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江苏泓**昆山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箭印刷科技(昆**限公司、一审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苏**终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泓**昆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