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宿迁市**程有限公司为与原审被上诉人宿豫区府苑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的(2012)宿中民终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苏检民抗(2014)17号民事抗诉,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