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万江-安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章*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章*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章文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章*撤回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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