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於新华、原审被告南京金**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毛**、被上诉人於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南京金**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华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中查明,原审被告南京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政管理局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