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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於新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於新华、原审被告南京金**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京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京丹**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毛**、被上诉人於新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南京金**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华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中查明,原审被告南京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政管理局注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3)浦江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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