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和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叶和米、原审被告海南华**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2)鼓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上诉人海**公司仍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海**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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