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坛市**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坛市**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同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坛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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