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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昆山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昆山未来园艺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民法院作出的(2013)昆周*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为247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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