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石**、江苏弘**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江苏弘**限公司、南通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洋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石照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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