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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瑞铭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瑞铭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8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元,已由瑞铭家**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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