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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江苏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原审第三人胥开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6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曹**委托代理人李**、夏**及原审第三人胥开廷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民初字第066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受理费3140元(江苏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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