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云港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云港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程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459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