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连云**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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