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绿**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绿**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连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限公司、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同**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陆**与江苏同**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通英**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高**限公司与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同**限公司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江苏翔**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程有限公司与安阳**限公司、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邮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