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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韩**、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等六人因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李*、李**、李**的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李**、陈**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蒋**的委托代理人孟**,原审被告江苏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05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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