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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徐州**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贾*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经查,二审期间,本院按照上诉人旺**司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特快专递,上诉人于2015年10月16日11时50分,收到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下午2:00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的传票,但上诉人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另,经查上诉人旺**司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旺**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上诉人旺**司亦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案旺**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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