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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查,二审期间,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但传票因厂区无人被退回,且上诉人亦未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因“厂区无人”,导致开庭传票被退回,同时上诉人也未缴纳上诉费,对此,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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