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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限公司与徐州市**道办事处新台子社区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市**道办事处新台子社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州**区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查,二审期间,本院按照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确认的住址向其寄发开庭传票,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发出专递,上诉人于2015年9月10日11时47分,收到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上午9:30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的传票,但上诉人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另,经查上诉人徐州**区委员会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上诉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徐州**区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另,上诉人徐州**区委员会亦未依法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区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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