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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轻**限公司与徐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8元,减半收取为3664元,由上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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