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徐州长**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州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09)丰*一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徐州长**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徐州长**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工程款575000元。如上诉人徐州长**限公司逾期付款,双方同意按一审判决结果履行。

二、本案所涉工程的所有税费由上诉人**业有限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不再向上诉人**业有限公司出具任何发票。

三、本案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纷。

四、一审诉讼费用41120元,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用10845元,减半收取5422.5元,由上诉人徐州长城巨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