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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钜**限公司与江苏傲**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钜建设**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钜建设**公司的原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514.45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钜建设**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逾期损失126.19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诉讼标的额达不到本院的管辖标准,应当调整级别管辖法院。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金湖县,故本案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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