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以被告郁**已经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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