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还祥生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还祥生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4日作出(2014)亭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江苏东**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还祥生工程款15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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