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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下称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腾跃,被告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和诉称:2012年10月,被告承接盐城世**有限公司三河公园工程项目。原告组织机械进行河道整治工作。施工过程中,被告向我出具了工程台班的签证单,合计欠款321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2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东方鹏**司辩称:原告组织施工情况属实。所欠工程款数额无异议。待发包方按进度付款后我司才能给付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盐城世**有限公司(甲方)于东**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摘要):1、甲方将团结和、跃进河、胜利河河道公园拓宽及驳岸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地点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内,总投资额约5000万元,2、乙方包工包料,具体承包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发包人保留对法宝范围内工程量适当调整的权利,3、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12月26日,4、合同总价款2697.257206万元(含暂列金额343万元)。合同签订后,东**公司成立三河河道工程拓宽及驳岸工程项目经理部,由该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后陈*和组织人员机械进行河道整治工作。施工过程中,工地负责人出具12份机械台班签证单,合计金额32100元。此款经陈*和追索未果,遂于2014年5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承接三河河道拓宽及驳岸工程,其所属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将其中河道整治部分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出具机械工程台班签证单,计欠工程款32100元。由于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相对方主张工程款。现被告认可工程欠款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21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待发包方按工程进度付款后再向原告支付款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和工程款3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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