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