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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响水县人民法院(2014)响民初字第0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响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4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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