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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江苏伍**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江苏伍**限公司(以下简称伍*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文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4日签订协议书,原告如期完成工程,被告下欠工程款185000元,至今未付。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伍*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公司内的厂房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施工,约定每平方米70元,工程款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应被告要求停工。2013年5月19日,被告伍*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明亮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工程款为235000元,于2013年6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下欠18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一次性付清。至今被告伍*公司尚欠工程款18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许**提供的协议书、欠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伍*公司将厂房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原告施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已实际完成的工程并得到被告确认和结算,被告应按照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的欠条证实被告尚欠工程款185000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85000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伍**限公司支付原告许**工程款18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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