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仝*太诉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被告江苏苏**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