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之江文化创意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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