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天**限公司与杭州之江文化创意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之江文化创意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浙江天**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