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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张中维、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张**撤回本诉。

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720元减半收取11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502.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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