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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19元减半收取6209.5元,由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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