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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与叶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与被告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14日、8月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被告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叶**尚欠原告邵**建房款共计人民币8000元,该款被告于2009年9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2月6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叶**未按期履行,则原告邵**有权对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全额执行。

三、原告邵**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邵**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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