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宁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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