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赵**诉被告徐州市**有限公司、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赵**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80元,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汪**、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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