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钮家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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