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宁波**限公司与慈溪**有限公司(2014)甬慈民再字第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在另案中拍卖,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13381元及相应利息,另需承担诉讼费117190元,执行费834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09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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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