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中**有限公司、慈溪**酒店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中**有限公司与慈溪**酒店、吴**、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4日作出(2006)杨民一(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慈溪**酒店、吴**、王**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浙江中**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慈溪市君悦大酒店、吴**、王**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有限公司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4)甬象执指字第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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