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某某司与浙江**公司幕墙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幕墙××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诉称,2008年,张**与钱**共同承包了被告浙江某某司承建的位于兰亭镇的远景**公司车间工程。被告即设立项目部,由钱**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随后,被告又将上述工程的所有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了原告,并且由钱**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实际窗洞175元每平米决算;另外双方还对工程款付款方式及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按期完工,并在2008年8月30日由绍兴**检测中心检测合格。钱**在2008年12月24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承诺被告在2009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上的款项,如有违约,则按每天罚总工程款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随后,为了明确工程款项,原告又与钱**、张**于2009年1月6日进行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应实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030252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30252元,并赔偿经济损失暂计82418.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息130%暂算至2010年3月20日,实际损失计算至判决应付之日止),合计人民币1112670.7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某某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幕墙××司本案诉争工程之剩余工程款共计550000元,分别于2011年2月2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1年5月1日前支付250000元,若被告在上述任一期限内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可就全额债权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浙江某某司应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

二、原告浙江**有限公司幕墙××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7元,由原告浙**有限公司幕墙××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