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傅**、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告傅**、陈**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故两被告系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毛**撤回对被告傅**、陈**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