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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与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诉被告朱**、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被告系夫妻,2004年至2007年间原告应二被告要求,组织施工队为二被告建造上虞**羊毛衫厂厂房,厂房现已施工毕业并投入使用,原告即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多次向被告催讨人工工资,但被告未支付,故双方于2008年2月15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资433,3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人工工资计人民币433,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成**应支付原告俞**人工工资计人民币433,300元,于2008年6月25日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被告朱**、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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