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为与被上诉**限公司、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3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金永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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