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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葛*强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万元。

简要事实:2008年3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义乌市苏溪镇东宅村一沼气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施工面积为204平方米,按22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未进行结算。被告于支付了2万元工程款后,其余部分分文未付。为此,原告于2009年10月12日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于201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葛**工程款27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则被告王**于逾期之日起支付原告葛**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09年10月12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葛**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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