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永法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永法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彭**、王**与王**、遂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广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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