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诉被告浙江凯**限公司、第三人刘**、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周*长于2014年3月1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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