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水金与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3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