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诉被告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4年3月18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彭**、王**与王**、遂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限公司与广东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与遂昌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伟军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与浙江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遂昌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限公司与安徽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公司与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