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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有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美**有限公司(简称美**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9)宣中民一初字第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美**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谭**,阮**的委托代理人龚明余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查明:2007年5月17日,阮**经美**司授权,以“安徽美**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杨**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杨**为美**司建筑厂房,厂房面积为2808平方米;总造价为180万元;厂房建筑按设计图纸为准,如有设计变更,变更部分另行结算。该协议还对工程的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杨**按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美**司对原设计有所变更和增补,美**司通过《工程联系单》对变更和增补工程进行了确认。2008年5月28日,美**司在杨**提供的《杨**与安徽美**限公司厂房建造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和增补项目完工结算清单》上盖章确认,该份完工结算清单上载明,工程总价款为2090424元。美**司自2007年4月陆续向杨**支付工程款1140590元。此外,美**司为杨**代付钢结构款218000元(赖**现金报销单两份和领款凭证一份)、砂石款9417元、钢材款5万元、胡**塑钢窗工程款47100元。综上,美**司共支付杨**工程款1465107元。2008年5月28日,杨**与美**司就杨**在施工现场的财产(办公楼、工具、机械设备)列清单一份,并注明:“因建筑商(杨**)与甲方(美**司)短时间不能结账,故不能撤场,经双方协商,以上设备及材料交于甲方代保管,如有缺损,后果由甲方自负,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共3页)按市场价结算。如9月底钱未能付清,现场办公室、工具、机械设备等清单共3页全部按市场价接给甲方”,并注明上述财产价值为430680元。同时,杨**与美**司就施工期间看工地费用进行了书面结算,计16200元。此后,杨**要求美**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杨**遂于2009年3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司、阮**支付余欠工程款和施工现场财产折价款共1178704元。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杨**与安徽美**有限公司、阮**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安徽美**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支付杨**工程款、现场遗留材料款共79万元。

2、一审案件受理费22220元,由杨**负担2220元元,安徽美**有限公司负担2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安徽美**有限公司负担。

3、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4、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8月6日经各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审判长沈**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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