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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徽蚌埠**有限公司(简称蚌**集团)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简称永**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8)蚌民一初字第0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原告诉称

一审查明:2007年10月8日,永**司与蚌**集团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蚌**集团承建永**司仓储研发中心工程,该合同对工程的承包范围、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价款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由永**司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合同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永**司在2007年10月16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等。合同签订后,蚌**集团投标代理人王*率领施工队进入现场施工。2008年3月19日,蚌**集团以永**司未能解决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及工程报建问题,致使工程无法正式开工为由,要求按照现行市场价格重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永**司回函认为蚌**集团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可通过协商适当增加,否则将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追究违约责任。同年5月16日,永**司与蚌**集团一致同意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签订《解除合同协议》。后永**司因合同解除将工程重新发包,导致工程价款从616万元增加至980万元。2008年7月4日,永**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蚌**集团赔偿经济损失382.3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蚌**集团与永**司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蚌**集团自愿支付永**司损失110万元。

2、支付方式:蚌**集团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以后每隔2个月各付款20万元(即2010年7月31日前、2010年9月30日前、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10万元及永**司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0758元(计140758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付清。

3、一审案件受理费40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9元,由蚌**集团负担。

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5、本协议一式三份,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已于2010年5月5日经双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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