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浙**有限公司、被告合肥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170元,减半收取120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08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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